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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缺陷、事故上报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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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护理事故时,保护病人,密切观察病情,立即通知医生,及时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的将事故危害降到最小。
2.发生事故、缺陷时,责任者要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在24小时内及时逐级口头或电话报告护理部,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护理部、科主任。责任人应在2天 内提交书面检查材料。护理差错、护理事故和严重差错应立即报告。夜间通知夜班护士长和总值班。发生差错、事故单位或个人,如有意隐瞒,不按规定报告,事后 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上报程序:病房护士—病房护士长—护理部—院领导。
3.发生事故、缺陷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4.事故、缺陷发生后,按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组织科室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5.为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本人参加,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以达到帮助的目的。
6.护理部要定期组织护士长分析事故、缺陷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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