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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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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卫〔2008〕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部属驻穗医疗机构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广东省卫生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彭刚艺,电话/传真:020-83810333)

附件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做好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执业注册对象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获得有效注册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首次注册对象: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具备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相关条件。
    (二)延续注册对象: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三)变更注册对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四)重新注册对象: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二、执业注册申请时限
    护士申请执业注册,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没有在3年内提出申请的,除需提交首次注册申请材料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执业注册程序
    (一)拟在本省范围内执业的护士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执业注册申请(包括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申请、延续执业申请)。
    (二)向省卫生厅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将申请表和有关资料递交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由医疗卫生机构交所在地县(区、市)卫生局,由县(区、市)卫生局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转送省卫生厅。
    (三)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及省直、厅直医疗单位护士的执业注册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集体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四、执业注册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五、需提交材料
    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100张床位以上的一级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六)身份证格式的相片两张;
    (七)逾期申请注册的,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上述复印材料统一用A4纸,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放入“广东省护士注册材料档案袋”内,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100张床位以上的一级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六、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执业注册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省卫生厅审核合格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向省卫生厅集体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
    七、其他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护士,不得有《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或医疗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县(区、市)和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应当向省卫生厅予以说明;情况属实的,省卫生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四)申请人、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中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
    (五)省卫生厅将根据本规定制定《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指南》下发全省贯彻实施。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略)
          2.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略)
          3.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略)
          4.广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略)
          5.广东省护士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略)
          6.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略)
          7.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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