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2018年一季度选聘9名区外优秀在职在编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  作者:卫生人才招聘网  (查看评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渝中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本区外选聘优秀在职在编事业单位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一、选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选聘计划

选聘区外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9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情况详见附件1)。招聘岗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执行。

三、选聘条件和范围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未受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

3.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如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报名开始前一天。

4.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5.须取得岗位相关的任职资格和岗位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6.须为从事所报考岗位相关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区外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且近5年年度(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截止到报名开始前一天)。

7.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8.自愿在我区服务5年及以上。

9.须经现所在单位同意报考。

(二)选聘范围

1.凡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2.以下人员不属于选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选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222日(周四)-23日(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706室(联系电话:63765139

2.报名程序及资格审查

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证、资格证、相关证明或获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本人简历与业绩简介各1份。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1张,现场填写《考试报名表》(由卫计委现场提供)。

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考核。

(二)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

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同选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专业技能测试

各岗位拟选聘人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2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选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选聘。其中要求副高及以上职称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按11开考。

若岗位拟选聘人数与报名人数达到1:10及以上比例,先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笔试内容为选聘岗位相关的医学知识。然后再按照选聘人数与报名人数110的比例根据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进入专业技能测试人选,若排序到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专业科目测试。

专业技能测试采取病例分析或现场模拟诊治等方式进行。

测试分值为100分,70分为基本合格线,测试成绩当场公布。

2.面试

在达到专业技能测试基本合格线的考生中,按照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员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选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照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考生专业技能成绩须不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最低成绩,方可进入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须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附件3),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取消面试资格。

因被取消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且达到专业技能考核基本合格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递补,再次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成绩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面试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各面试考官评判理由,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总成绩=专业技能考核成绩×60%+面试成绩×40%(各项成绩均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体检

体检人选在该岗位专业技能考核和面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当总成绩相同时,则以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成绩相同,则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参加体检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资格。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察。考察以查阅档案、个别谈话、走访工作单位等方式进行,主要对应聘者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因体检、考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五)公示

选聘有关事宜,将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请各位考生注意查询。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按规定确定拟招聘人员。拟招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众信息网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用岗位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等。

五、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对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报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后聘用;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有关程序及规定办理转聘及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若未满服务期解除聘用合同,解除人事关系,按聘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纪律要求

选聘区外优秀在职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附件5),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七、其他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渝中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报名、考务咨询电话:023-63765139(渝中区卫生计生委)、023-63765137(渝中区人力社保局)。

附件:

1.附件1:渝中区2018年一季度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选聘计划

2.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3.附件3:同意报考证明

来源:

http://www.cqhrss.gov.cn/c/2018-02-08/5100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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