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医院2014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4月2日至4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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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全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确保普安县人民医院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80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简章、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程序进行。
二、招聘职位设置
详见附件一《普安县人民医院2014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一览表》。
三、招聘对象、人数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招聘人数80人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期间出生)。
4、户籍不限。
5、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一《普安县人民医院2014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一览表》)。
四、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2、有犯罪前科或违法违纪受到处罚、处分未解除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4、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
5、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6、法律规定其他不予报考的情形。
五、报名、资格审查及加分政策
(一)报名
采取统一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后现场摄像(制作准考证),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1、报名时间:2014年4月2日至4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2、报名地点: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3、报名费:每人100元。
4、准考证发放时间:2014年4月11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5、准考证发放地点: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考生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报名收据领取)。
(二)资格审查
报名时考生须持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2014年应届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县公安局公章的无违法犯罪政审证明。
3、现仍在岗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到村任职大学生”同时持所在服务单位及县“项目办”、“引导办”在岗证明和同意报考证明。
4、服务期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到村任职大学生”持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招聘职位所需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已婚报考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证明,须有审核人及县计生局签字并加盖县计生局公章。
7、报名表一式二份,贴一寸近期免冠同底照片2张。
8、符合加分的考生须提供相关加分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根据所报职位要求,在网上下载并如实填写《普安县人民医院2014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加盖县招聘办指定公章。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表》,如实提交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到招聘办指定地点现场摄像制作准考证。
招聘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2:1比例的,则对该职位招聘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
(三)加分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中给予适当加分照顾(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2、在普安县内服务期满并在服务单位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大学生加2分;
3、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4、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加5分(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
(四)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须提供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或服务证;“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大学生需提供县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或服务证。书面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
3、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
4、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及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其父母为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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