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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万行招聘网 于 2014-1-26 09:38 编辑  
 
根据县人民医院医疗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博白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护理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类别 
毕业学校 
专业 
学历 
招聘人员数量 
一 
全日制卫生类高等专科以上院校 
助产 
大专及以上 
5 
二 
全日制卫生类高等专科以上院校 
护理 
大专及以上 
29 
三 
全日制卫生类中等院校 
护理、助产 
中专 
8 
公开招聘编外护理人员共42名,招聘对象: 
第一类(5名):全日制卫生类高等专科以上院校应届(2013-2014年)助产专业毕业生。2013年毕业生必须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二类(29名):全日制卫生类高等专科以上院校应届(2013-2014年)护理专业毕业生。2013年毕业生必须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三类(8名):全日制卫生类中等院校应届(2013-2014年)护理或助产专业毕业生。2013年毕业生必须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 
(二)热爱卫生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列入此次招聘范围。 
三、招聘方法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9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二)报名地点:博白县人民医院人事科 
(三)现场报名提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2014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提交学校就业推荐表原件; 
3.2013年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护士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 
4.2014年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提交就业协议书(只验证原件); 
5.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白底彩照二张。 
所有复印件都必须验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四)报名费:10元考试费:50元 
(五)报名资格合格人员公示:经报名资格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在博白县政府网进行公示5天。 
(六)笔试时间和地点及注意事项 
1.笔试时间:2014年2月17日上午9时,逾时作自动放弃。 
2.笔试地点:博白县人民医院门诊部急救中心六楼大会议室 
3.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依时参加笔试。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地点、闭卷的形式。考试时间为60分钟,考试结束后统一阅卷评分。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岗位所需的相关医学护理基础知识、运用能力,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结束后,当天下午5时前在博白县人民医院办公楼一楼公布栏公布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4.进入面试考生于2014年2月17日下午5时30分前到博白县人民医院人事科领取面试通知单。 
(七)面试时间和地点及注意事项  
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1.面试时间:2014年2月18日上午8时30分起至结束止; 
2.地点:博白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六楼; 
3.进入面试考生:2014年2月18日上午8时前持面试通知单、身份证进入候试室抽签进行面试。 
面试满分100分。面试采取单个面试、现场打分统分的方式进行。由面试主考官和应试者进行问题交流,综合考察应试者掌握本专业知识的程度和临场应变、分析判断、语言表达、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八)考核 
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由考核工作小组查阅其本人毕业生档案,发现有弄虚作假与招聘条件不符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体检:组织安排到县级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进行。 
(十)公示拟聘人员名单:2014年3月31日前在博白县政府网公示7天。 
(十一)确定拟聘用人选 
根据择优聘用的原则,按考生分数(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选(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三好学生、学校奖学金、担任过学生干部先后顺序依次聘用)。 
四、聘用人员待遇 
享受医院同岗位同类人员待遇。 
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并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违约者将收取违约金。 
六、聘后管理 
受聘人员被聘用后,医院根据本单位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到医院工作后,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博白县人民医院人事科梁科长0775-8322935(办) 
博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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